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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检会[2023]4号
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问题
的通知(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办理涉知识产权案件的实际,现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
集中管辖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也包括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非法经营犯罪,而按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或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案件。
上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限于单罪名或数罪中主罪为知识产权罪名的案件。
二、集中管辖的内容
市、县(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辖立案侦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龙城区人民检察院管辖全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监督工作;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龙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全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向属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三、集中管辖的诉讼衔接方式
公安机关办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不需要另行办理指定管辖;
龙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如提起公诉则直接起诉至龙城区人民法院,不需要另行办理指定管辖。
四、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朝阳市公安局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